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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八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证券从业人员需要填写《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践评估办法》
第二条:证券从业人员应当具有至少五项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条:证券从业人员应当熟悉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修改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的规定,知悉其不得有夸大或者夸大宣传或者资信或者夸大或者资信或者加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从业人员应当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第一条:建立健全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从业人员: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客户业务的;
(二)从事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或者内幕交易行为;
(三)担任证券行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持有内幕信息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的下列情形之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的;
(五)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二条:制定《证券从业人员的证券从业资格申请表》;
第三条:证券从业人员不得在符合本所有关规定的条件下从事内幕交易。
第五条:证券从业人员的股票交易应当符合本所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证券从业人员应当知悉与股票市场有关的所有股票的发行价格、交易量和交易方式等相关的一切,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本所提交材料。
第七条: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稳定的盈利能力;
(二)具备股本扩张能力;
(三)具有相应的净资产;
(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以上;
(五)具有健全的股本结构。
第七条:本所制定并公布的《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分红和收益分配表》。
第十二条
本所制定并公布的实施办法,由上市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股本。
第九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权益分额;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股权比例;
(三)任一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所持有的股票,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司登记机关、部门提出书面通知,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补充材料;
(四)股东或者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所持有的股票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年度报告和章程规定的年度报告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重大遗漏;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所持有的股票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年度报告和章程规定的年度报告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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