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聚丙烯期货交割详解
#### 一、一般规定
1. 聚丙烯期货合约采用期货转现货(期转现)和一次性交割方式,具体流程遵循《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
2. 聚丙烯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3. 交割品必须使用原生产厂家或其认可的包装,包装袋上需明确商标、产品名称、标准号、净重、生产厂信息及产品型号。聚丙烯包装费用已包含在期货合约价格中。
4. 每袋聚丙烯净重为25*0.2Kg,每吨相当于40袋,重量无溢短。
5. 交割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二、标准仓单交割
1. 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如未有特别规定,则遵循《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2.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需缴纳30元/吨的定金。
3. 货主在发货前需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有关车船、品种、数量及到货时间。仓库应合理安排商品入库。
4. 仓库需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聚丙烯进行质量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
5. 质量检验按同一厂家、同一牌号组批,每批300吨。超过或不足此数量应分或合批检验。
6. 检验机构完成质量检验后,需出具检验报告,并提交相关副本给交易所和货主。
7. 仓库需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聚丙烯的各个方面进行验收。注册仓单时,货主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8. 聚丙烯的收发数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核对为准。
9. 对于境内生产的聚丙烯,申请注册仓库标准仓单的日期距生产日期不得超过180天;对于境外生产的聚丙烯,同样限制在180天内。
10. 每年的3月份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前,聚丙烯标准仓单必须注销。
11. 持有提货通知单或密码的货主,需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联系仓库。标准仓单注销后10个工作日内需完成提货。
#### 三、厂库标准仓单交割
1. 聚丙烯从厂库出库时,货主需在标准仓单注销后的4个自然日内提货。厂库在此期间开始发货。
2. 出库时,厂库需在货主监督下进行抽样并封存样品,保留30天,以备质量争议处理。
3. 若厂库发货速度高于货主的提取速度,导致货主无法按时提货,货主需支付滞纳金,标准为每天2元/吨。
4. 若在标准仓单注销后的特定时间内未提货,货主仍需支付滞纳金,但厂库不再承担商品质量等责任。滞纳金计算方式详述如上。
5. 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完成了所有发货,需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总之,聚丙烯期货交割流程严谨且复杂,确保各方权益的同时,也保障了市场的公平与透明。### 赔偿与交割细则
关于商品延迟交货的赔偿,若厂库未能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除了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赔偿外,还应向货主支付额外的赔偿金。具体的赔偿金额计算方式为: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的交割结算价乘以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再乘以5%。
**赔偿处理流程**:
1. 交易所将向货主提供其他厂库或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的费用。
2. 若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将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总额的计算方式为: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的交割结算价乘以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再乘以120%。
当厂库发生第16条、第17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若厂库未支付或支付数额不足,交易所将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交割方式及流程
聚丙烯交割主要包括期转现和一次性交割两种方式。
**期转现交割**:
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并按照协议价格结算各自的期货持仓,同时进行货款和实物的交换。此过程分为标准仓单期转现和非标准仓单期转现。期转现的期限从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其中,采用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应在交易日11:30前提出申请,交易所在当日审批。采用非标准仓单时,交易所在三个交易日内审批。
**一次性交割**:
指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持有者进行的交割。
**交割方式的比较**:(此处可详细比较两种交割方式的优缺点)
### 交割地点
聚丙烯的交割地点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如浙江、上海等地的仓库为基准交割仓库,而山东、江苏、广东等地的仓库则为非基准交割仓库。交易所可以根据情况调整这些指定交割仓库。具体名单由交易所公布。
### 交割费用
聚丙烯的交割手续费、取样及检验费、仓储费等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布。其中没有损耗费。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在进行任何投资决策时,建议您详细了解相关风险并寻求专业建议。